黑龙江科技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黑科大办字〔2017〕32号)

作者: 时间:2018-06-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本科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的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以及按照省、国家的安排和要求进行的考试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开考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不按规定携带准考证或有效证件;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考试相关材料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考试相关材料;

(九)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严重作弊等行为。

第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考务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务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或者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下纪律处分。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或者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成绩并由此获得的各类证书等由学校宣布无效并收回。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监考、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出现雷同卷、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六)在评卷、核分、录入成绩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核分错误;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八)擅自泄漏评卷、核分、录入成绩过程中应予保密的内容;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作弊行为: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务工作人员资格;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严重影响考试工作;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行为之一,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考生或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生发生违规行为,监考或相关人员应做好违规取证和记录工作,并对考生违规的材料、用品、工具等予以暂扣,告知考生违规内容,立即报教务部门做出违规行为认定,认定单位(部门)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部门做成绩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违规行为发生后,由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教务处做好违规行为汇总工作,汇总情况经教务主管处长签字确认后报学生处一份,由学生处会同考生所在学院领导对纪律处分做出决定,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考务工作人员发生考试违规、作弊等行为,教务部门应如实做好纪录,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明确告知当事人违规的事实。情节较轻的未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全校通报批评。对于构成教学事故的,应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