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全日制学生。
第二节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读时间可以为四至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读时间可以为五至七年。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原年级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在国家、省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统一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三)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升本、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二)原则上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
(三)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严禁转入高批次专业;
(四)原则上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
(五)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前不得转专业,在分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六)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
(七)学业在三年级及以后的学生;
(八)原则上有必修或必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
学生应在第二学期6月1日至6月15日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经所在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创业或应征入伍等原因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原则上可连续休学二年。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创业休学原则上至多保留学籍五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创业休学需提交有效创业实证材料,因事或自愿休学的需提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结业生自结业起,原则上学籍可再保留二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二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二年级学习。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自愿退学学生须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籍异动表》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应给予退学学生须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清退学籍。
对清退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由学生或辅导员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注销学籍。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节 留降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第1-4周进行学籍处理,凡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8.5学分以上(含18.5学分)者进行留降级,即到下一个年级修读,学籍随之异动。只对考核未通过的课程进行重修。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完成各模块的学分,参加德育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每年6月份返校补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