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转出专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转出专业管理工作,落实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申请转出至校内其他学院的在读学生,明确遵循条件、程序规范、风险告知的原则。
第二章 转出基本原则
第三条 转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审核流程及结果全程公示;
(二)尊重学生个人发展规划,契合学生就业创业需求;
(三)因材施教,兼顾学生个性发展与专业适配度;
(四)严格审核,保障我院人才培养秩序与质量。
第三章 转出申请条件
第四条 我院学生申请转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省政策规定范围内,当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对所学专业进行整体调整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表现突出,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有特殊才能及专长,并代表学校在省级及以上各级大赛中获奖,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以便于发挥其特殊才能和专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或未来从业无法从事原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五)降级后或休学期满复学后或入伍退役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六)大学生创新创业休学期间,能够证明其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并基于未来继续创业需要者,可申请转专业;
(七)入伍保留学籍后正常退役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院不予同意转出:
(一)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升本、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二)原则上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
(三)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严禁转入高批次专业;
(四)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定向就业、农村贫困地区定向、专升本、三校生、民族班、预科班等)。
第四章 转出申请时间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时间:每学年第二学期6月1日至6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转出程序按以下流程执行: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附成绩单、排名证明等材料,提交学院教学办公室。
2. 资格初审:学院对照学校有关文件及本细则进行初评审核。
3.风险告知谈话:初审通过后,学生与班主任或导师完成谈话,签署《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出风险告知书》。
4.学院审核:学院根据本细则条件签署意见,若遇特殊情况(如材料存疑、学生条件不完全符合但确有特殊原因等),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5.公示:拟转出名单在学院官网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
6. 返还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将申请表返还学生。
7.提交转入申请:学生向拟转入学院提交转入申请。后续审批及备案手续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学院予以配合。
第五章 转出必备材料
第八条 申请转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原专业成绩单(加盖公章)及综合测评排名证明;
(三)因身体原因申请转出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四)特殊专长申请需按拟转入学院要求,提交相关考核材料及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转出学生需按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衔接学业,及时办理学分认定、学籍转出等手续。
第十条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我院教务办、学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